厉春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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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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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判处缓刑

发布者: 厉春艳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0日 5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62110时许在汾水停车场集达饭店内,被告人张x'x,陈xx、秦xx等人在吃烧烤喝啤酒时,与同在此吃烧烤喝啤酒的张x、苏xx,陈xx等人因故争执。后张x持铁棍、菜刀进一步滋事,并打电话给魏xx,魏xx到达现场后与张xx有过争执,但随后离开张xx、陈xx打电话约合被告人常x、刘x、尹x及申xx前往,被告人常x、刘xx各持木棍,尹x持砍刀前往。到达现场后,张x已被人拉走,苏xx、陈xx与烧烤摊老板结账,准备离开时被常x等人堵在现场。陈xx喊“干他们!”常x等人即上前殴打对方,其中常x用巴掌、木棍殴打苏xx,尹x持刀上前欲殴打陈xx,因民警赶到现场未果,常x、张xx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常x到案后借在医院治疗之机逃跑,其他人投案自首。

辩护人系给张某某辩护,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斗殴的对方对矛盾的发生和激化存在明显过错。系张x先持铁棍到现场滋事,先打电话约合人,后还拿起一把菜刀与秦xx争吵,张xx出于担心才打电话约合他人到现场;2、被告人张xx酒后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以致和对方发生争吵,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3、双方主要是相互推操、辱骂,且很快被出警民警制止,未造成人员受伤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4、案发后张xx知晓他人报警,没有离开现场配合调查,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律师点评:本案是双方酒后纠集多人引发的聚众斗殴犯罪,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和现场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辩护人根据事发的原因和具体过程结合现场监控录像,提出了有利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并被法庭采纳,为当事人争取了判处缓刑的机会。

3、结语和建议:聚众斗殴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欲念的满足,往往易在酒后发生,且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建议在任何场合下都不要酗酒;遇有矛盾纠纷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解决,切勿意气用事,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遗憾终身。

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