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6月,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白蜡村委会与明x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1份,工程名称为2011年省级水资源费农业节水末节渠系改造项目Ⅰ标段,工程地点在和新镇白蜡村,工程内容为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改造末级渠道、新建或改造石河堰。合同总金额为871000元。随后,明x公司与金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明x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均作为金x的承包范围,由金x代明x公司全面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金x按工程总造价的3%向明x公司缴纳管理费。2012年7月14日,毛x与金x签订《劳务工程承包协议》,由毛x承揽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农业节水末级渠第改造项目,并约定了劳务合同单价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上注明:金x不管资料是否做齐,在2013年1月30日前付清余下的10%的工程款,另注明收取了毛x保证金2万元,保证金退付办法为:毛x做完所有工程量的50%,金x退保证金的50%,毛x做完全部工程量后,金x退还剩余的50%的保证金。2013年1月27日,金x出具劳务承包欠条,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25589元(庭审中,毛x明确该总价款中含保证金20000元),欠付510000元,于2013年2月6日前付清。2013年2月8日和7月12日,明x公司分别代金x向毛x支付260000元和120300元。2013年2月8日,毛x向金x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工程款20万元。毛x及金x皆无相关资质。本案所涉工程已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