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王某康等6名农民工找到张简儒律师,称他们自2013年6月23日至2013年11月25日在顺义区提供劳务,工作内容是建民房,但完工后6人的包工头韩某携款逃跑,致其6人的劳务费无处索要,请求张简儒律师帮助他们维权。
张简儒律师了解6人的情况及受雇佣的情况后,得知顺义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民房工程的总承包方,韩某是6人的包工头。张简儒律师帮助6人办理了法律援助并接受指派担任王某康等6人的代理人,起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某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对6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因韩某逃跑,致使开庭及判决的送达均需要公告送达,张简儒律师两次到东城区人民法院报社办理公告,该案经过3次谈话、2次开庭,历经半年之久,最终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6名农民工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韩某对6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张简儒律师还为其6人代写了执行申请,提交到顺义法院执行。
2015年1月12日,张简儒律师收到了6名农民工代表王某康送来的锦旗,王某康代表6人向张简儒律师表示感谢,6人已经通过执行领取到大部分执行案款,可以回家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张简儒律师终站在为劳动者服务的一线,为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及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