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简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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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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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发布者:张简儒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532人看过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吗?是可以的,如何执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但应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第一,能够证明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能够证明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第四,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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