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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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供担保约定保证期限了吗?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公司法 |24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贾某与昆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贾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500万,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1.5%/月,借款期限届满当日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偿还本息。为保障贾某的债权,小额贷款公司找到某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该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借款本金为500万元和该笔借款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该担保函保证归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内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贾某未能得到清偿。2018年1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额贷款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和利息;判令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并生效。融资担保公司单方出具担保函,贾某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担保函载明保证归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内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故融资担保公司依法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担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贾某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主张权利,故融资担保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判决小额贷款公司归还贾某500万元本金和利息,驳回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请。

 

律师提示

 

本案涉及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可以书面合同,可以是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还可以是第三方单独作出的保证承诺。本案中,某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融资担保公司的一般保证担保并不能有效保障贾某的利益。因此,作为被担保人一定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必要时应咨询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长短,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则可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是非常短的,且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作为债权人应及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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