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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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支付工程款,收款方还需要开具发票吗?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公司法 |4496人看过


案情简介

 

某施工企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施工企业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某施工企业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内容为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前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违约金80万元。某施工企业收款后,却未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相应发票。

 

律师提示

 

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确定支付的内容一般为三种:一是提供销售或服务等经营业务产生的款项,二是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性质款项,三是无合同依据,因侵权等行为产生的赔偿性质款项。

 

法院裁判文书确定款项给付义务,收款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笔者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简要分析如下:

 

1、经营业务产生的款项属应税销售额,应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工程款等款项为应税销售额,收款方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2、违约性质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等之规定,应税销售额应包括经营产生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则包括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等性质的费用。因此,违约金为应税销售额,收款方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3、赔偿性质款项,无需开具发票

赔偿性质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收款方不需要开发票,可以判决书为依据直接入账。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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