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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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怎么办?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公司法 |1459人看过


案情简介

 

某公司系2015年8月27日设立,由张某(占股60%)和贾某(占股40%)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贾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罗某担任公司监事。因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存在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财务混乱不清,且不召开股东会等行为,2019年7月30日,监事罗某书面通知召集各股东于2019年8月15日10时在公司驻地召开临时股东会。贾某经通知缺席股东会,张某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依法审议表决通过了两个事项:1、决定罢免贾某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2、选举张某为公司新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前述股东会决议生效后,贾某拒绝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及贾某配合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贾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具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义务,在其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公司监事有权召集和主持,并向公司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在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免去贾某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任命张某为新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已经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贾某被免职后,某公司应当负有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原法定代表人贾某应负有协助义务,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股东不睦,为了公司存续和发展,必将产生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之战。法定代表人能对外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同于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所有行为都将视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决定性职位。

 

那么,如何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呢?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应形成合法有效决议,罢免原法定代表人及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职务,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之前,形成合法有效决议至关重要。一方面,要保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也要保证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决议可能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不成立。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进行特殊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普通表决事项,仅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因此,股东要争夺法定代表人职位应确保持股比例(章程无特别约定的)应超过50%,股东要稳固法定代表人职位应尽量提高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要求比例。

 

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才能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的,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变更登记之诉。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为公司,因此变更登记诉讼的第一被告应为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原法定代表人被罢免后,其仍负有积极协助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义务,因此,原告可将原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二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其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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