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3095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多劳动者以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干满规定的年限,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是错误的理解!

一、劳动者择业自由,按法律规定自由解除合同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按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违约金

劳动法规定,对于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不能规定违约金。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