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6日,某供电局与某医院签订长期《供用电合同》。2020年6月15日,某医院法定代表人收到某供电局的停电通知短信,短信内容为:“某医院,由于110KV设施计划检修,您所在的区域计划在2020-06-18 17:30至20:00进行停电”。2020年6月18日清晨,某医院所在区域停电,后勤人员发现后即发动自备发电机供电,但供电后发现核磁共振设备已不能正常工作。某医院联系某公司对其核磁共振设备进行维修并制作了《服务工作报告》,报告中载明故障现象为:“医院停电时间长,导致氦压缩机长时间不工作,磁体里面液氦压力过大冲破爆破片,液氦全挥发掉,导致超导磁体失超”。某医院依据维修合同支付材料费及维修费用共计196000元。2020年9月18日,某医院向法院起诉,请求某供电局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19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电局通知的停电时间与实际停电时间不符,故其在与某医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上已构成违约。某公司作为该设备的供货商及专业机构已对设备的损坏原因作出了系停电导致的权威认定,且已检修完毕并恢复使用,与某医院形成了医疗设备修复合同关系。某供电局虽然不认可《服务工作报告》,认为某医院与其存在利益关系,不应作为定案依据采信,但其亦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核磁共振设备的损坏系停电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因此,本院认定核磁共振设备的损坏结果与某供电局的停电行为有因果关系。对于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双方《供用电合同》第6.12条约定:“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供电方协商约定,并应当有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配置自备电源的,用电方应当配置”,某医院虽然配备了应急电源,但仍然不能满足核磁共振设备作为特殊机械应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的用电要求,导致提前停电引发核磁共振设备损坏,其自身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本院酌定某供电局应承担80%的责任,赔偿某医院经济损失156800元。
律师提示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电,具有一定社会公众属性。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供电企业可中断供电,但应事先通知用电人。
供电企业停电未事先通知用电人是典型的违约行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有权选择请求供电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实务中通常采用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司法机关一般从停电行为是否有合法理由,停电行为与用电人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用电人损失数额大小,以及用电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综合考量进行裁判。
供电企业通知的停电时间与实际停电时间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第一种情形,实际停电时间早于供电企业通知的停电时间,用电人正常用电期间突然断电造成损失,此类情形由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无争议;第二种情形,实际停电时间晚于供电企业通知的停电时间或通知停电又不停电,用电人为避免停电造成生产设备损坏或其他原因提前自行停产停业,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多见,但“无中生有”的停电确实给用电人造成实际损失,笔者认为,供电企业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常性巡查、检修,及时排除隐患,保障安全用电,是用电企业基本的职责要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电力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停电断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也不及时通知用电人停电或抢修进展情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供电企业可中断供电,但应事先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断电,应及时抢修,否则依法依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