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日,张某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某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0万元。2017年11月10日,某人民法院制作《张某等申请执行某公司三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按照执行标的比例优先保护案款(借款)本金、参照财产保全及配合法院扣划款项的当事人多分的原则对扣划的130万元进行了分配,认定张某应得款项为55万元;王某应得款项为70万元;杨某应得款项为5万元。上述分配方案送达后,张某提出异议要求将扣划的130万元全额发放给张某,王某和杨某不同意张某的分配意见,要求按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张某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人民法院将划扣的某公司银行账户内130万元全额分配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被执行人某公司系企业法人,不符合适用上述规定的主体条件。本案中,无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形进行认定,也无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也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张某首先对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130万元现金进行了财产保全,享有顺序优先权,张某要求对上述执行款130万元予以全额分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或按债权比例清偿问题,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且近年频繁修订,引发不少争议。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两个法律规范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20年和2022年两次修正,条文内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2022年修订版对条文序号做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行有效的是法释〔2020〕21号文修正版,该修正版删去了原规定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但保留了原规定第88条(现第55条)和第91条(现第56条),官方解释是避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的规定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5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则,其中第一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情形下,对被执行人分别为公民和企业时不同的处理规定。因此,两个法律规范不存在规定冲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至第五百一十条,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适用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四条对被执行人是企业做了规定,如果企业破产(即资不抵债)需要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适用优先主义原则,普通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包括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综上,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普通债权人为公民或企业时,清偿规则并不一致。申请执行人应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运用法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55.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