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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能不能要求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所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480人看过

电动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车主负主要责任,电动车车主还能不能主张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12时15分许,原告彭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樵路良教新路口时,遇被告罗驾驶粤Xxxx9号中型普通货车自东向 西方向行驶而至,双方避让不及导致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右侧车 身与粤Xxxx9号中型普通货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彭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罗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2月24日出院,住院18天,经诊断为:1.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2.脑震荡。出院医嘱:继续脑科治疗,不适随诊。上述治疗产生的费用10046. 37元已由袁(粤Xxxx9号中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厂,该厂已注销登记,袁某是该厂经营者)支付,另袁支付了原告护理费1800元。2018年3月1日,原告到罗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3月27日出院,住院天数26天,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脑震荡3.颈椎失稳症;4.C6左侧神经根损伤。出院医嘱:及时 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不适随诊,加强饮食营养。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9938.85元。2018年3月28日,原告到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4月11日出院,住院天数14天,经诊断为:1.脑外伤后综合症;2.脑震荡;3.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4.焦虑抑郁状态;5.颈椎退行性变;6.颈椎间盘突出;7. 腰椎间盘突出;8.前列腺增生;9.低钾血症。出院医嘱:营养饮食,不适随诊等。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7286.41元。出院后原告又多次进行门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2788.15元

 

案件结果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902.06元予原告彭某;

 

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对于彭某的损失64850. 28元,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6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390. 5元, 合共18990. 5元。原告的损失64850. 28元在减除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18990. 5元,其余45859. 78元为未确定赔偿责任部分,可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保被告罗某驾驶的粤Xxxxx9号中型普通货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元并 有不计免赔),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双方均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对该45859. 78元的30%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3757.93元。彭某请求承担交强险限额外40%的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故余下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合计,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32748. 43元。因袁某(车辆所有人)已支付彭某医疗费10046.37元、护理费1800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金额中予以扣除,保险公司只应赔偿原告20902. 06元。袁某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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