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车”的司机、乘客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滴滴平台又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4日20时46分许,唐某驾驶粤Y号牌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石南大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桥面下坡路段遇前方交叉路口红灯候车时,车辆后排右座采客张某打开车门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没有戴摩托车安全头盔的田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田某倒地经医生到场证实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勘查,被告二张某和田某承担该事故责任总量的70%,且双方在该交通事故的主要部分中作用相当两人分别承担主要部份中的同等责任,各承担35%;被告一唐某的违法行为构该事故的次要部份,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经查:肇事车辆粤Y号在被告三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交通事故损失11000元。
二、被告张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交通事故损失466695元。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二审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损失466695.22元。
二、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损失11000元。
【法院认为】
关于滴滴公司的责任。被告滴滴公司作为被告唐某驾驶车辆之网约车平台,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被告唐某驾驶网约车,其根据被告滴滴公司的指派搭载张某,履行的是滴滴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可见被告滴滴公司是唐某提供劳务的指派者和接受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被告滴滴公司应当对唐某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关于侵权责任,被告滴滴公司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责任。
【律师解析】
滴滴快车作为现今大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之一,滴滴平台在其网约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着它在侵权责任中的赔偿份额,针对网约车的管理,现已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