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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的医疗费加夹了用于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如何剔除与鉴定?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所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1299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疾病、伤痛应如何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许,廖某驾驶粤YXXX小型汽车行驶至南海区九江镇儒林东路松柏桥路段时,与推行自行车的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事后朱某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急性支气管炎、双膝关节退行性变、高血压病、陈旧性脑梗塞。朱某及其家属与廖某、廖某投保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以朱某医疗费中部分加夹部分自身疾病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关为由,拒绝赔付。

随后,朱某将廖某、某保险财产有限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104.74元。被告的某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事项进行鉴定:1、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急性支气管炎、双膝关节退行性变、高血压病、陈旧性脑梗塞。2、若以上疾病与本次事故无关,则还需鉴定提出朱某的医疗费用中与本次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项目及金额。经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未:1、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急性支气管炎、双膝关节退行性变、高血压病、陈旧性脑梗塞等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0;2、合理的医疗费用为5042.74元。

 

【法院判决】

    判决某保险有限公司支付朱某9298.88元。

 

【律师解析】

     对于属于自身疾病部分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不归属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内。剔除此部分之外的,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拒绝赔付的,起诉到法院,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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