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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财产的处置

发布者:吴彭龄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93人看过


再婚家庭财产的处置。

 

  民政部日前发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

  伴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再婚家庭也越来越多。由于再婚家庭涉及前夫与前妻、继父母与继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等多方关系,而这些人员在再婚家庭财产处置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矛盾,比如再婚家庭在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夫妻为争夺财产反目成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因此再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比一般家庭的财产纠纷更难解决。笔者通过一则案例对再婚家庭的财产处置问题加以评析。

  案情简介

  杨某系一名退休职工,与爱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女杨某甲。2012年,杨某的爱人因病去世。当时杨某甲已成年。2015年,经他人介绍,杨某认识了周某,二人于当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杨某共同居住在杨某与前妻一起购买房子里生活。2016年,杨某突发脑溢血去世。因为事发突然,杨某去世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杨某去世后没多久,周某就被继女杨某甲扫地出门

  杨某甲认为,虽然周某和其父有婚姻关系,但是,二人居住的房屋是他父母生前购买的房产,是其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和周某没有任何关系。如今,他的亲生父母均已不在人世,所以,该处房产和其父名下的存款,应该由她继承。

  周某并不认同杨某甲的说法。她认为,虽然该房产是杨某和其前妻共同购买的,但在其前妻去世后,房屋已归杨某所有,而直到杨某去世前,她都是杨某法律上的妻子,因此,有权继承杨某的遗产。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杨某房产和存款。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属于杨某的房屋属于杨某与其前妻共同共有,在其前妻去世后,该房产1/2的份额,应当作为其前妻的遗产,由其前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杨某、杨某甲分割。因此,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为杨某占有3/4、杨某甲占1/4。此后,杨某与周某结婚,杨某所拥有的该房屋3/4的所有权属于其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其个人所有。在杨某死亡后,该房屋3/4的份额应当作为杨某的遗产,由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周某、杨某甲依法继承。

  因此,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该二人实际上属于共同共有,具体的份额为周某3/8、杨某甲占5/8。对于杨某名下的存款,如果是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归周某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作为杨某的遗产,由周某、杨某甲平均分割。

  律师建议

  在此,对再婚家庭的再婚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再婚家庭中往往涉及继父母、继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几类主体,他们之间无自然血亲关系,因此再婚家庭应努力促进再婚配偶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建立和谐、团结的家庭成员关系。

  二、再婚家庭的财产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丈夫的个人婚前财产及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再婚者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程序,明确再婚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

  三、再婚者在世时可以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对财产进行分配,明确财产分配对象、方式,最大限度以免家庭成员因遗产争夺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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