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楼律师
曹楼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曹律师普法第三讲】: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作者:曹楼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0次举报

【曹律师普法第三讲】: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随着现代社会的蓬勃发展,男女之间对于性观念也比较开放,恋爱期间就出现同居或发生性关系也比较普遍,但是一旦没有从恋爱走向婚姻的话,也会伴随出现很多的问题,最近也有很多类似各种各样的咨询,包括:男方有家庭欺骗我怀孕怎么办?恋爱很多年了分手了能不能要青春损失费等补偿?男方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分手给付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另外就是关于离婚过程中是否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支付补偿等问题。因为问题比较普遍,现实中也确实存有很多类似矛盾,故在此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20253号为出发点,做一个详细的解答。

【裁判要旨】

《婚姻法》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的。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徐某1,女,2002113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黄某,原告母亲,1975322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男,199691日生,汉族。

原告徐某1诉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2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才冰独任审判,于20181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1诉称:其与被告杨某是网上认识的朋友。20171118日凌晨3点杨某与其朋友喝完酒没地方去,便到其居住的××处。当时其一个人居住,后杨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早上九点左右其母亲黄某过来撞见其与杨某在床上睡觉。后杨某报警,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协议,约定杨某于11月底赔偿其青春损失费15000元。因杨某至今未兑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补偿其人民币15000元。

被告杨某辩称:其与原告是自愿发生关系;当时签调解协议时,其是承诺补偿原告徐某115000元,但是其现在没有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1118日凌晨3时许,被告杨某到原告徐某1住处与其发生关系,之后原告家长发现此事,与被告杨某发生纠纷。当天双方在南京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杨某补偿徐某1青春损失费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杨某于本月底将钱款付清给徐某1的母亲黄某,付清后黄某与徐某2不要再找杨某麻烦;二、徐某1的母亲黄某及徐某2不再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三、此次事情一次性调处结束,双方不再为同一事另生纠纷。原告徐某1及其母亲黄某、被告杨某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摁印。后被告杨某未能按期支付补偿款,原告徐某1遂于201712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某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其青春损失费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徐某1要求被告杨某支付其青春损失费1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双方于20171118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属无效,对于原告徐某1据此要求被告杨某支付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1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

【律师点评】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男女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是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给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以求心理得到平衡。青春损失费是否需要给予,给付后是否需要返还,主要从以下几个阶段分析:

第一,如果是男女在恋爱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打胎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但不能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如果恋爱或同居期间就生产子女,后续如果没能登记结婚的,也不能请求支付青春补偿费,但是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支付相应标准的抚养费的。

第二,如果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女方出具给付青春损失费的承诺,法院最终也是会以无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青春补偿费”法律上都是不禁止的,而且自愿支付的一方也不得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一方返还的。

第三,如果是男女方在离婚过程中,只有发生婚姻法律上约定的四种情形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此种赔偿实际上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青春损失费)。这是婚姻法律中明确约定的情形,一旦存在法定情形,法院就可以予以支持,但是具体的数额是由法官根据过错程度等方面自由裁量的。

综上,无论是同居关系还是恋爱关系,青春损失费都是不能被支持的,除非男方自愿同意给付且给付完毕。婚姻关系只有存在法定的情形才能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因此,无论男女各方,青春甚是宝贵,且行且珍惜。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曹楼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公司企业专业部部长、专职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