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初1553号 原告:A,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蒙献兰与被告文峰XXXX公司、江苏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A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李 剑 审判员 张殿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