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开赌场,单位不犯罪,但老板和员工都要坐牢?
一个“不存在”却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开设赌场罪的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特殊的情形经常出现:以公司名义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决策由股东会作出——形式上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法律却明确规定不构成单位犯罪。
这一看似矛盾的命题,恰恰是开设赌场罪中单位犯罪问题的核心。
当前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开设赌场罪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责任主体。 但“单位不构成犯罪”不等于“单位里的人不构成犯罪”——恰恰相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仍然要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准确理解这一逻辑,对于案件定性、责任划分和量刑辩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基础:单位犯罪的法定原则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文确立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原则——只有当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某个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时,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并非所有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双罚制原则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既罚单位(罚金),也罚自然人(刑罚)。但双罚制以“该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为前提。
(三)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司法解释,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不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分则未作规定
开设赌场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该条文并未将单位列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中,凡允许单位构成犯罪的,均明确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的表述。而第三百零三条没有任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法定原则,刑法分则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责任主体。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立法解释进一步确认了开设赌场罪不适用单位犯罪的立场——单位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直接追究自然人责任。
三、以单位名义开设赌场的责任认定
虽然单位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以公司、企业名义组织赌博活动的情形。此时,责任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一)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无论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开设赌场,均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侦查机关不会将单位列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会将单位列为被告人,法院也不会对单位判处罚金。
法律后果:单位不会被判处罚金,但违法所得仍会被依法追缴。
(二)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策划、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决策层成员(如股东会决议组织开设赌场的股东)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负责赌场运营管理的人员(如经理、财务负责人)
这些人员被追究的是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而非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从属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以单位名义开设赌场的,通常涉及多名人员的共同犯罪。在认定责任时,应当区分:
- 组织者、策划者:提出开设赌场意图、作出决策的人员,通常认定为主犯
- 执行者、管理者:具体负责赌场运营的人员,根据作用大小认定主犯或从犯
- 普通受雇人员: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利润分成的人员,通常认定为从犯
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一)以公司名义运营赌博平台
情形:某科技公司开发并运营赌博App,公司决策层决定以此营利,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
认定:单位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等自然人的开设赌场罪刑事责任。公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公司设立后以赌博为主要活动
情形:某公司注册后主要从事网络赌博平台的搭建和运营,赌博收入是公司主要经济来源。
认定:根据司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直接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赌博犯罪
情形:行为人盗用某公司名义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
认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
(一)准确识别案件性质
如果案件被错误地以“单位犯罪”立案或起诉,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开设赌场罪不适用单位犯罪,不存在“单位被告”,也不存在对单位的罚金刑。
(二)区分责任主体
在涉及公司、企业的开设赌场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区分不同人员的责任:
- 对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如果其未参与决策、不知情,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 对于中层管理人员:如果其仅执行上级指令、未参与利润分成,可主张从犯认定
- 对于普通员工:如果其仅从事辅助工作、领取固定工资,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三)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的区分
在涉及公司的案件中,应当区分公司合法经营收入和赌博违法所得。辩护律师应当审查:
- 指控的违法所得中是否混入了合法经营收入
- 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重复计算
- 行为人个人实际获利与公司违法所得的区分
(四)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区分
即使公司决策层集体决定开设赌场,追究的仍是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非单位的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应当审查:
- 行为人是否确实参与了决策
- 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大小
- 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的违法性质
开设赌场罪不构成单位犯罪——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立场,也是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规则。
但“单位不构成犯罪”不等于“单位里的人不构成犯罪”。以公司名义开设赌场的,仍然要追究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辩护律师的战场不在于“能否认定单位犯罪”(答案是否定的),而在于准确区分不同自然人的责任大小、作用轻重,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和量刑从宽。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你因所在公司涉嫌开设赌场而被调查,请务必关注:你在公司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你是否参与了决策?你是否知道公司在从事赌博活动? 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直接决定着你的罪名认定和刑期长短。
王春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