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能友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周能友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大森(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1303075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者:周能友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85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那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补充: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合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01303075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9846

  • 昨日访问量

    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周能友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