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谭某之女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元;
3.依法分制夫妻共有的位于XX号二楼的住房。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16 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 29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之女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谭某与向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谭某之女由谭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谭某自愿不要求向某支付婚生女谭某之女的抚养费。
三、向某依法享有对谭某之女探视权,探视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向某与谭某自行协商确定,谭某予以协助。
四、谭某与向某婚内共同购买的位于XX号二楼75 平方米房屋归向某所有,谭某自愿放弃分割;谭某定于 2024 年 2月29日前将屋内谭某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搬离,并将房屋交还给向正芳,若谭某逾期搬离屋内家具家电等物品,则由向某自行处理
五、向某自愿放弃婚内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 谭某与向某婚内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回和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00 元,谭某自愿负担。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