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律师
周俊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宜昌专职律师执业26年
执业年限26
15337412820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万州区、南阳、恩施、荆门、荆州、神农架林...

咨询我
09:00-21:59

谭某起诉离婚并争取到抚养权

作者:周俊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1次举报
2024-01-23

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谭某之女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元;
3.依法分制夫妻共有的位于XX号二楼的住房。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16 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 29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之女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谭某与向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谭某之女由谭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谭某自愿不要求向某支付婚生女谭某之女的抚养费。
三、向某依法享有对谭某之女探视权,探视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向某与谭某自行协商确定,谭某予以协助。
四、谭某与向某婚内共同购买的位于XX号二楼75 平方米房屋归向某所有,谭某自愿放弃分割;谭某定于 2024 年 2月29日前将屋内谭某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搬离,并将房屋交还给向正芳,若谭某逾期搬离屋内家具家电等物品,则由向某自行处理
五、向某自愿放弃婚内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 谭某与向某婚内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回和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00 元,谭某自愿负担。

个人简介 周俊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及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离婚婚姻家庭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1420520********76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