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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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车事故的责任承担

作者:张爱萍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60次举报

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系肇事车辆驾驶员,王某系肇事车辆车主,张王某系乘车人。王王某、罗某去拉水泥,车辆到达村委会上村组窦家时,车主王将车停在路边后离开。王离开时未将插在车上的钥匙取走,罗某见王离开后私自发动车子上路行驶。罗某将车掉头后行驶至窦家门口时,为避让窦家门前堆放的砖块沿道路中央因雨水冲刷形成的沟壑行驶,因沟壑湿滑,路基疏松,车辆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右侧轮压塌右侧路基后车辆沿边坡发生翻滚,造成张某严重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

张某委托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张爱萍律师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罗某、王某、窦某、某乡镇人民政府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以罗某作为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王某作为车主未妥善管理车钥匙、某乡政府作为乡村道路管理者未尽到管理、养护义务以及窦某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认为该事故发生,四责任人均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罗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承担20%的赔偿责任;窦某乡镇人民政府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某乡镇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以某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道路道未尽到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其本质上是属于侵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具体而言:本案系发生翻车事故,张某作为乘车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王某、窦某乡镇人民政府,四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责任人应对各自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某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首先,从事故现场照片及事故现场勘测图来看,事故发生道路中央有一因雨水冲刷形成的长19.85米、宽0.9米、深0.18米的沟壑,因沟壑湿滑,路基疏松,车辆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右侧轮压塌右侧路基后车辆沿边坡发生翻车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建设和养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依据上述规定,某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发道路负有养护的义务。依生活经验,如此情形的沟壑非一日形成,某乡镇人民政府对本案事故路段路面疏于维护、管理,导致路面出现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通畅路建设从未进行公告,也无任何施工通告,且通畅路建设与否是某乡镇人民政府与其他人的内部关系不能因此免除某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义务。

2、罗某的责任。罗某系本案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被告罗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路段,对自身驾驶车辆能否通行评估不当,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的责任。王某作为车主,王某将其车停放在公路边,车上有罗某、张某等人,而被告王某的车钥匙放在车上,未对钥匙进行妥善保管使罗某可驾驶车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王某对事故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4、窦某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窦某为个人目的,占用公路1.42米堆放建筑材料,对道路通行形成障碍,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案例评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形下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依据规定有无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故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交通事故证明书或者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等可作为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认定民事赔偿责任。

二、乡镇府对乡村道路负有管理、养护义务,那么乡村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都要将乡镇府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形下,民事赔偿一般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由责任人来承担。 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意义,将乡政府作为被告需慎重。本案属于肇事车辆单独翻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事故责任认定书,且事故证明书及事故现场照片中明确事故发生地的乡村道路中央有一因雨水冲刷形成的沟壑19.85米、宽0.9米、深0.18米按照生活常识,上述沟壑属于长时间形成,能够证明乡政府对道路疏于管理和维护。基于以上原因,乡镇府在本案中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存在特殊性,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谁承担事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既关系到法律精神的贯彻,也关系到法律实践的运用。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分析哪些侵权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侵权主体是否存在过错,才能知道谁承担事故责任以及责任的划分。

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遇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已经从乡政府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还在执行中。若果当事人在起诉时没有委托律师办理则很可能会遗漏乡镇府这个责任人,不仅加重了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还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维护。


张爱萍律师,专业执着、精益求精。云南临沧先进律师,云南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九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7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