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延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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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扣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杨延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海关商检 |43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律师温馨提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如需对上述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到期前请及时向承办法官递交书面续保材料。如案件已申请执行的,续保申请应直接向执行法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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