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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法律问题指引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540人看过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 及劳动关系问题法律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群众生命安全,国务院要求各地延?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2 日,广东省政府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 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及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解读现就涉及问题指引如下:

一、关于春节延?假期员工工资待遇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 春节假期延迟 22 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131 日-22 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关于省要求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问题

按照《广东省人?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924 时。23 日至 9 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关于被隔离观察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或者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四、关于患病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问题

      员工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员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员工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用人单位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

五、关于未及时复工人员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企业复工后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享有年休假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享有年休假10 天;已满 20 年的,享有年休假1 5 天。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六、关于用人单位因疫防控出现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待遇问题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疫或员工无法按期返工等原因停产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为止。

七、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隔离治疗、验、观察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在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或被采取紧急措施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疫情防控期间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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