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涉诉房屋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已被依法查封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封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7日(1997)经他字第8号)中答复:“……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屋转卖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尚未解除,故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案件摘要:2017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总价2647400元。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647400元,后又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张明委购房款100万元。2017年5月19日,原告方向创世纪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0000元。 另查,涉诉房屋于2017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号查封,查封期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现仍处于查封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被依法予以查封且在办理了查封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中答复:“……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屋转卖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应返还从原告处收取的购房定金647400元、购房款100万元。被告将其被查封的房屋转卖给原告导致合同无效,被告存在过错,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中介费损失100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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