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真实、合法的债权为前提,并需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2000年4月18日,通宇公司与金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约为1684万元。2006年10月13日,丹东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金源公司给付通宇公司工程款。2002年2月,金源公司与丹东客来多公司签订《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将A商业用房转让给丹东客来多公司。2006年10月31日,通宇公司以金源公司与丹东客来多公司非法转让诉争房产对其已造成损害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