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武某原为某单位职工,享受免费供暖的待遇。后果武某离开了单位,遂与单位就供暖达成协议。协议 约定,单位按照供暖标准供暖,武某交付供暖费,2010年,由于单位供暖有的时候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标准 ,经双方协商,减收部分供暖费。2011年,单位的供暖与往年一样,时好时坏,武某拒绝交供暖费。2011供暖期过后,单位将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在庭审中,由于双方皆未保留2011年供暖期内武某家中的温度情况,对供暖是否达到标准 应由谁来举证产生争议。
【裁判观点】在单位按照协议供暖的时候,武荣作为用暖人,负有接受履行的协助义务。对于单位供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材料以证明供暖尚未达到约定温度的事实。对于温度测量,用暖人既可以与供暖人协商,由供暖人测量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也可以自行委托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予以公证,以保留证据材料。若供暖确实未达到约定标准,则该项费用支出,系供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给用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暖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暖人未在供暖期间提出异议或保留相应证据材料,应认为供暖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暖义务,用暖人不得在供暖期结束后再行主张供暖人供暖未达到约定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