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别人银行卡取钱算盗窃吗
用他人银行卡,未经他人同意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经本人同意将钱取走,其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主观上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盗窃罪。
若是持卡人同意,则不算。若是没有同意,则算得上盗窃罪。
盗取他人银行卡的钱怎么判刑
盗取他人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中的财物取出或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涉嫌盗窃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价值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据特别巨大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可以在以上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标准。
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本问题,如果取款,这种行为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是盗窃罪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但是该条并没有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是在ATM机上使用,还是在柜台窗口或者特约商户上使用。如果行为人是在银行柜台上使用,显然是属于欺骗银行工作人员,使之误以为是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而处分了财物,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无疑问。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ATM机上取款,正如前述,机器本身没有意识,不存在被欺骗进而处分财物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ATM上取款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取得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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