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发生性关系,完全出于双方自愿,为何还追究刑事责任?竟然还要坐牢?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算不算犯罪?
大多数人的看法,应该都差不多——
这,至多就是“通奸”行为而已,也就是道德上存在点瑕疵,至于犯罪,那是肯定谈不上的。
而真实情况,并非如此。
有些情况下,即便双方你情我愿,甚至海誓山盟,也同样属于犯罪,而且还很有可能坐牢。
比如下面这几种情况:
这,实际上是对出于对未成年少女的一种特殊保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即便幼女非常乐意,仍然会涉嫌犯罪,且构成强奸罪。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仅仅存在道德瑕疵?还是涉嫌刑事犯罪?
所以,交友一定要谨慎,因为现实中不少谈男女朋友的,一不小心竟然把自己整到监狱里了。
很不划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
可见,如果明知妇女是精神病人,而主动与其性交,只要该妇女无性自卫能力,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管妇女是否表示反对,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不过,凡事总有例外。
如果是女性精神病人主动要求性交的,则应该另当别论。
“重婚罪”,要求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才能成立犯罪。
而”破坏军婚罪“,则没有这个限制条件,只要与已婚军人或军人配偶同居,就构成犯罪,以破坏军婚罪定罪论处。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破坏军婚罪;
而如果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则罪行更严重,要按照强奸罪定罪,强奸罪的起步价就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这一点在日常中最为常见,不少存在婚外情的,都会给第三者租赁或者购买房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的也很常见。
特别是与原配分隔两地的,这种现象尤为常见。
相关法条:《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