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于2021年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预算专员,双方签订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因张某两次拒不服从某公司合法的出差安排,且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到岗,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对解除结果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节假日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社保赔偿等,总诉请金额达18万余元。张某在诉讼中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规章制度无民主程序、出差属于逼迫离职、合同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等,甚至在二审当庭主张某公司伪造证据,试图通过叠加追责获得高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第二,某公司安排的异地调岗及长期出差是否属于合法用工自主权,是否构成逼迫离职,张某以照顾家庭为由不到岗是否构成旷工;第三,劳动合同中关于出差、调岗及解除的条款是否为无效格式条款;第四,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第五,张某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已包含在工资结构中,以及社保赔偿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三级司法机关裁判结果完全一致。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某公司基于经营需要的出差安排,构成违纪旷工;某公司的调岗及出差安排属于合法用工自主权,不构成逼迫离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程序合规、依据充分,属于合法解除。关于各项诉请,法院认定加班费已包含在薪资结构中,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辖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绝大部分诉请,某公司仅需支付张某三百余元的未休年假工资,某公司在仲裁、一审、二审中均获得全胜。
【律师价值】
杨春荣律师在本案中搭建了“合同+制度”双轨防御体系。专业判断上,敏锐抓住劳动合同中关于出差与调岗的兜底条款,将其作为核心制胜关键,有效规避了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风险。策略制定上,组织固定了从出差通知到解除通知书的八大流程证据,形成完美闭环证据链。庭审表现上,针对员工的高额叠加索赔,采取分层防御策略,逐项击破加班费、社保等诉请,最终实现近乎零赔付的卓越成果,全面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杨春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