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案情
A公司与C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A公司为C公司提供工信委、发改委项目咨询等服务。2025年2月17日,A公司员工以B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中小企业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就“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项目提供咨询服务,C公司按项目成果XX%支付服务费。合同签订后,A公司独立完成项目调研、资料编制、报告撰写等全部服务内容,C公司亦明确知晓实际服务提供方为A公司。后因B公司主张其享有收费权,A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服务费收取权,并要求C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XX万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肖雅然律师、戴丽颜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
二、律师代理核心工作思路
(一)以“实质履行”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实际履行主体地位
代理律师紧扣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全过程证据,证明案涉合同的磋商、签订及履行均由A公司独立完成:2024年5月A公司即与C公司就国债项目开展初期交流,2025年2月12日发送申请报告初稿,签约后持续完成材料编制、修改、定稿及邮寄申报等全部工作。代理律师主张,合同名义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相分离,各方均明知且认可实际服务方为A公司,依据诚实信用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同关系应归于实际履行方。
(二)全面组织书面证据链,完整还原服务全过程
代理律师系统梳理了A公司与C公司之间为期一年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申报材料初稿及修改稿、定稿邮寄凭证等证据,完整呈现了从项目信息获取、政策确认、材料收集编制到最终申报的全过程,形成“前期沟通—合同签订—独立履约—成果交付”的完整证据闭环。
(三)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击破对方履约抗辩
针对B公司主张其提供“项目信息来源”及“政府关系协调”的抗辩,代理律师准确运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指出B公司未提交任何书面协议、工作记录、沟通凭证等客观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所谓协调工作,其单方口头陈述不能作为享有收费权的依据。
(四)审前精准预判并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有效执行
代理律师在起诉同时即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C公司应付服务费对应的款项,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三、一、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为合同实际履行主体,B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判决C公司向A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XX万元。B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系A公司员工以B公司名义签订、服务由A公司提供,B公司未证明自身履行了合同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核心诉请获全额支持。
四、代理亮点
(一)以“实质履行”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精准锁定实际履行主体
代理律师准确运用合同关系的实质审查标准,以完整的履约证据突破名义合同的表面约束,成功将合同权利义务归于实际履行方,本案对“名实不符”合同关系的认定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二)完整组织履约证据链条,以客观事实击破对方抗辩
通过系统梳理一年期间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多版报告修改稿、邮寄凭证等证据,完整呈现A公司独立履约的全过程,使B公司“参与履约”的抗辩在客观证据面前不攻自破。
(三)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对方
在B公司主张其提供“项目信息源”及“政府关系协调”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强调口头陈述不能替代客观证据,成功使法院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归于B公司。
(四)审前财产保全确保判决有效执行
代理律师在起诉时即申请财产保全,有效控制了债务人财产,确保判决生效后委托人能够顺利实现债权,体现了全流程风险防控的专业服务能力。
五、办案总结
本案系合同名义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分离所引发的服务费归属争议。代理律师通过全面组织履约证据、精准运用实质履行审查标准、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形式约束,使法院确认A公司为真实合同相对方并判决C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在“名实不符”合同纠纷中,以客观履约事实为核心、以完整证据链为支撑的代理策略的实务价值,也为同类借名签约、挂名签约情形下实际履行方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典型范例。
肖雅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