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是否可以适用缓刑?附交通肇事罪裁判规则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而逃逸的,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 情况,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之所以逃跑,是害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者对其进行殴打 ,等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因此,对逃跑行为作适度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3、“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因此,只要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2014年3月30日0时45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陕AT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西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竹园阳光嘉苑小区路段时,将在此处的被害人孙某撞倒致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孙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田某甲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经法医学鉴定:孙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事故责任。田某甲于2014年4月5日向交管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孙某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孙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不再追究田某甲的刑事责任。(案号:2015雁刑初字第00108号)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结合蓝田县司法局出具的可以对田某甲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田某甲依法可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通过对雁塔区人民法院56篇(张宏军审理)关于交通肇事罪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总结裁判规则如下:
交通肇事罪案件具有赔偿谅解情节的绝大部分适用了缓刑,除非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或者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等严重后果。其中有5则案例存在逃逸情节,但是依然适用了缓刑。因此即便存在逃逸情节,但是存在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争取缓刑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归案的;
(2)事故发生后,由他人冒名顶替的;
(3)曾因交通肇事犯罪受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