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9月14日,杨某某在灞桥区某高楼下持菜刀对刘某某行凶,杨某某持菜刀在刘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朝刘某某左耳砍了一刀,在刘某某受伤无法还手时,杨某某不但没有停止行凶,对刘某某采取救治措施,还对正在打急救电话的刘某某朋友予以加害,并将其拨打急救电话的手机夺过来摔坏。杨某某表示:“让刘某某死”。后刘某某同行朋友极力阻止,热心群众及时报警,警方出警,杨某某无法继续行凶,刘某某被送医救治,经鉴定,刘某某伤情达到轻伤。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九千余元。
被害人刘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我们代理本案二审,经过阅卷、分析与研判,我们的代理意见主要是:杨某某持菜刀行凶,且砍杀的是刘某某头部等要害部位,杨某某积极追求刘某某死亡的后果,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意志坚决,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之所以其故意杀人目的没有实现,是因为刘某某同行朋友极力阻止以及警方出警导致其无法继续行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一审法院判判赔过低,无法覆盖被害人刘某某的实际损失。综上分析,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量刑更重)对被告人杨某某定罪量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