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保26号
申请保全人:伍XX,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人方,湖南XX律师。
被保全人:吴XX,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公民身份号码:433XXXX2719********。
关于申请人伍XX与被申请人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2)湘3127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万坪人民法庭于2022年3月25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吴XX银行存款和网络存款人民币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吴XX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存款采取查询措施,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8日对被申请吴XX的微信、支付宝账号、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50000元,实际控制被申请吴XX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存款共计267.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4月8日对被申请人吴XX的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采取查询措施,查明被申请人吴XX无不动产登记和住房公积金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罗人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