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2年8月,某纸业公司员工张三(化名)向A公司(化名)出具手写《欠条》,确认拖欠运费44320元。此后多年催收无果,A公司委托现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冉德良律师代理诉讼,将某纸业公司及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运费、9%增值税税金3988.8元及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纸业公司辩称:2020年10月双方曾对账确认欠款8万元,其后已还款7万元,现仅欠10814元,主张本案44320元已包含在8万元内。张三则辩称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离职前已移交财务,不应个人担责。冉德良律师敏锐抓住关键:8万元对账函明确载明系“已开具发票的运费”,而本案44320元从未开票,且业务经办人不同(8万元对应后续业务员赵六(化名)),两项债务各自独立。同时,冉律师强调张三出具欠条时系在职员工,属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冉律师代理意见,认定纸业公司未能证明8万元包含本案欠款,判决其十日内支付运费44320元;因双方未约定税金及律师费负担,驳回该两项诉求;张三不承担个人责任。案件受理费1008元,纸业公司承担925元。
案件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冉德良律师对证据细节的精准拆解——通过对账函文字表述、发票状态、经办人更替等要素的对比,成功切割两笔债务,避免混淆。同时,冉律师清晰界定职务行为边界,将追索对象锁定为有清偿能力的公司,避免个人追偿困局。
此案亦警示:运输合同纠纷中,运费金额、开票义务、违约金等务必书面约定;律师费若无明确条款,难以获支持。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冉德良律师以扎实的举证和逻辑说服力,为委托人挽回核心损失,充分彰显专业物流法律服务的实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