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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胜诉启示

发布者: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2026年08月26日 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11月,借款人张三(化名)及其配偶李四(化名)与某消费金融公司签订抵押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5万元,年利率19.5%,期限60期,用于房屋装修,并以二人名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的房产设定抵押,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李四同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按日0.2%计算,并明确了司法送达地址。

合同履行初期,借款人尚能按期还款,但自202310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该日尚欠本金90,199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冉德良律师代理诉讼,向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本息、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并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诉讼中,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或证据材料。冉德良律师团队精心组织合同文本、放款凭证、还款明细、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链,形成完整的请求权基础论证。庭审中,冉律师着重指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年化19.5%)与逾期违约金(日0.2%,折合年化73%)若简单叠加,总计已远超法定保护上限,但原告主动将诉请调整为总计年利率24%,体现了金融合规的审慎态度,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司法规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冉德良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520日作出一审判决:

1. 支持本金及调整后利息:判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199元,并按总计年利率24%计算自202310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与违约金;

2. 支持抵押权优先受偿: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顺位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之后;

3. 驳回律师费诉请: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具体数额或计算标准,且该费用非诉讼必需支出,未予支持;

4. 诉讼费分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元,由二被告承担1,027元,原告承担25元。

案件心得

一、利率主张的“主动降格”策略值得借鉴。 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高达日0.2%,若机械计算,综合成本远超法律保护上限。冉德良律师主动将诉请利率锚定在年化24%这一司法保护红线内,既避免了法院依职权调整导致的不确定性,也增强了判决支持的可预期性,最终获得法院完全认可。这一操作提示: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合理让渡超额部分,反而能夯实本金及合规利息的获赔基础。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优先性必须牢牢锁定。 本案抵押物权属清晰、登记完备,法院明确支持原告在处置抵押物后享有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尽管存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但第二顺位的抵押权益依然具有实质性保障作用。冉律师团队在立案前即完成抵押登记的核查与保全衔接,确保了执行阶段的可操作性。

三、律师费诉请需合同明确约定方能获支持。 本案原告虽主张2,000元律师代理费,但因合同中未具体载明收费标准或计算方式,法院未予支持。这提示:金融机构在制式合同中应细化违约情形下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条款,明确“律师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借款人承担”等表述,方能降低诉讼成本。

四、缺席判决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减轻。 被告缺席虽放弃抗辩权,但原告仍需就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欠付金额、抵押设立等要件逐一举证。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冉德良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对金融审判规则的深刻理解,使每一份证据形成闭环,最终赢得全面胜诉。本案亦凸显专业律所在处理批量金融纠纷中的核心价值——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司法裁判的精准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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