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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解鹏方律师精准代理

发布者: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2026年08月24日 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0626日深夜,张三(化名)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在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四(化名)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张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18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张三赔偿李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三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李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张三原户籍所在的长清区某房屋面临城中村改造拆迁,该户共有祖孙三代7口人。20212月,即车祸发生后不到8个月,张三一家三口迁入1号,张三父母迁入2号,将原本一户拆分为三个户号。

20247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0号(张三奶奶王五(化名)为户主)获安置房一套及补偿款78万余元;2号(张三伯父赵六(化名)为户主)获两套安置房及补偿款70万余元。执行法院认为,张三作为原家庭成员,应对上述拆迁利益享有七分之一份额,遂于20254月裁定查封属于张三的补偿款100323.62元及47平方米安置房面积。

张三父亲薛七(化名)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宅基地及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与张三无关,要求解除查封。异议被驳回后,薛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再次败诉。薛七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20268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0号、1号、2号三个户号对应的实际为同一处宅基地。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张三作为该户家庭成员之一,对宅基地享有合法份额。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虽由户主薛七一人签署,但所获补偿款和安置房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无需各成员分别与拆迁部门单独签约。张三虽在拆迁前办理了分户,但并不改变其对原宅基地享有权益的事实。

法院认为,薛七对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张三的财产份额部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查封张三应得份额的执行措施合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薛七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在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中,已分户的成年子女是否仍对原宅基地享有财产份额。该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就拆迁补偿款实现债权。

案件核心价值

第一,明确了"分户不等于失权"的裁判规则。 债务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拆迁实施前将户籍迁出原宅基地,试图通过分户方式"切割"与家族财产的联系,以规避执行。但法院坚持实质审查标准,认定分户仅是户籍管理上的变动,不改变其对原宅基地作为家庭成员享有的财产权益。这一裁判思路对类似利用分户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第二,确立了户代表签约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家庭成员。 拆迁实践中通常由户代表统一签约,无需每个成员单独签约。法院据此认定,不能因为张三未在协议上签字就否定其享有拆迁利益。这为执行程序中如何锁定债务人隐匿的拆迁补偿权益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李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解鹏方律师的专业代理工作值得关注。

解鹏方律师在一审胜诉的基础上,二审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三个核心法律节点:一是宅基地权益的身份属性,强调张三作为原家庭成员不因分户而丧失份额权;二是户代表签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论证补偿款属家庭共有而非户主个人所有;三是执行措施的合法性,证明法院查封的仅是张三应得份额,而非薛七的个人财产。

面对上诉人"宅基地系夫妻共同财产与子无关"的核心抗辩,解鹏方律师紧扣"一户一宅"的政策精神和拆迁补偿的家庭共有属性,有效引导法庭采纳了"分户不改变实体权益"的裁判逻辑。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被上诉人的代理机构,在执行异议之诉这一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的复杂领域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为当事人最终赢得终审胜诉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案的终审结果再次提示:在涉及拆迁利益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通过分户、更名等方式转移资产的行为,将面临法院实质审查的严格检验。而选择具备执行领域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对于债权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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