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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多层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权利之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2026年08月24日 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10月,A公司(化名)作为总承包单位,将济南市长清区某地区部分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B公司(化名)。同年115日,B公司又将B-01地块B-03地块安装工程转包给张三(化名)施工,双方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暂定价3042546.1元,质保期两年。

张三依约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21231日,张三与B公司签署结算表,确认工程款合计3042546.1元,已支付1180992.5元,尚欠1861553.6元。B公司拖延支付,张三遂委托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解鹏方律师代理维权。

解鹏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法律关系。经调查发现,B公司系A公司的劳务分包商,且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1782175.39元。解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将B公司、A公司及其总公司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请B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C公司方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三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B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书》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张三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

法院支持了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61553.6元的主要诉请。关于利息,因各方均无法明确竣工验收时间,法院调整为以1709426.3元为基数,自诉前调立案之日(20241230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关键转折:关于A公司及C公司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属于多层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单位无直接合同关系,其要求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未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272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B公司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判决结果具有双重启示意义。

胜诉之得:解鹏方律师精准锁定核心债权证据——20221231日签署的结算表,使B公司对欠款金额无从抵赖。尽管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解律师紧扣“工程验收合格”这一法定前提,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充分彰显了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对证据链把控的深厚功底。

法院明确否定了多层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对总承包人的直接诉权。解律师虽在诉讼策略中将C公司方面列为共同被告以期拓宽责任主体,但法院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张三作为“多层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B公司主张权利。这一裁判思路提示我们: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已被严格限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只有发包人(建设单位)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而本案中原告张三主张的是总承包人(C公司)欠付分包人(B公司)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法院不予支持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更为深远的是,本案暴露出劳务转包链条中的系统性风险:B公司欠付张三186万余元,而其C公司方面的债权仅148万余元,即使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张三也无法获得足额清偿。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链条最末端,对上游各层主体的付款情况信息不对称,一旦任一层级出现拖欠,维权将极为被动。

实务启示: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在承接工程前即与直接合同方明确付款节点,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签证、结算等书面确认手续。若不得不诉诸诉讼,应当清醒认识到法院对“多重转包”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审慎态度,合理设定诉讼预期,同时充分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精准锁定直接责任主体,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而导致诉讼策略失误。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解鹏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判断与精准代理,正是实际施工人维权不可或缺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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