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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产检漏诊致残儿,钧淼律师助获赔

发布者: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2026年08月24日 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611月,孕妇张三(化名)因妊娠在某医院开始产前检查,先后共进行9次超声诊断。2017325日的三维彩超报告载明“胎儿四肢长骨部分可见”,并特别提示“心脏、耳朵、手、脚、手指、脚趾及形态改变不明显的畸形不除外”。此后多次检查均仅做生物学测量,不再做排畸检查。2017629日,张三剖宫产下一女李四(化名),孩子出生后即被发现左手、左腕缺如,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患方认为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未能检出胎儿肢体缺陷,侵犯了父母优生优育选择权。经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评估,认定医方存在过错、承担对等责任。随后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医疗集团在产前孕检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漏检(未检出胎儿畸形)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同等原因力(理论值50%)。

三原告(李四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95913元。被告某医疗集团辩称其检查符合规范,胎儿缺如系先天发育所致,且主张李四不具有原告资格;保险公司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及责任险范围抗辩。

判决结果

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育龄夫妻享有生育选择权,医院过错致缺陷儿出生,侵犯了父母的该项权利;李四虽在产检时为胎儿,但其作为实际出生的缺陷儿,因医院的过错而承担了残疾后果,系适格原告。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按50%责任比例认定赔偿。

判决支持的损失项目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846元、交通费1452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鉴定费67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4450元(含18岁前假肢更换、安装期间的住宿、伙食及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187165元,共计294163元。其中,因某医疗集团在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限额20万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付20万元,剩余94163元由医院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护理费65700元及18岁后的辅助器具费等)。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前检查过错导致缺陷儿出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聚焦于三点:缺陷儿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优生优育选择权被侵害后的赔偿范围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法院的裁判思路明确将“生育选择权”作为父母的可诉利益,同时认可缺陷儿自身因出生而承受的额外损害具有独立请求权,这一认定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中,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的解鹏方律师作为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从早期参与鉴定机构的选定、推动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过错鉴定意见,到精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分阶段主张——既要争取18岁前的现时费用,又为18岁后的费用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再到有效应对被告关于“李四不适格”和“诉讼时效”的抗辩,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使法院全面采信了鉴定结论并支持了大部分核心赔偿项目。尤其是在辅助器具费认定上,律师提供的某辅具中心鉴定意见被法院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分年龄段、分次更换的合理计算模式。

这一案例提示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三个实务要点:其一,产前检查机构的告知义务边界不仅限于检查结果本身,还涉及对检查局限性和风险的解释;其二,缺陷儿出生后的赔偿并非基于“生命权受侵害”,而是基于“因过错未能避免的额外负担”,包括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其三,律师在鉴定程序中的主动介入和证据链构建,直接决定了赔偿项目的多寡与计算方式的合理性。解鹏方律师及其所在律所的精细化代理,最终为这个残疾幼儿家庭争取到了近30万元的赔偿,既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医疗过错案件的索赔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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