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X年,当事人李某(化名)因伙同他人盗窃一家烟酒行,涉案金额约1.2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李某家属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胡发华律师担任辩护人。胡律师经会见、阅卷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赃物已退、被害人无追究意愿,李某社会危险性较低,无继续羁押必要。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胡律师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谅解、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等角度充分说理。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李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律师继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从刑事拘留到不批捕、取保候审,再到不起诉,当事人未留下犯罪记录,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胡发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