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刑事拘留、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生态赔偿承诺
一、案发:一次“打工”引发的刑事风险
2025年6月,詹某(化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外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后侦查机关初步认定,詹某除参与污染环境外,还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家属一度陷入极度焦虑。
詹某到案后供述,其于2024年4月至5月间,受他人邀约前往某废旧矿区从事土法冶金工作。日常工作包括参与矿石废渣的冲洗、添加选矿剂及火碱、处理活性炭吸附等,废水最终排入矿区低洼处池塘。詹某本人未参与投资、技术决策,也从未实际获利。但因该冶金过程使用含氰化物的选矿剂,废水外排可能造成土壤及水体污染,同时涉案行为涉及对废弃矿渣的再提炼,被侦查机关认为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非法采矿罪。
二、家属委托:律师第一时间介入
詹某被刑拘后,其妻紧急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当日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詹某,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工艺流程、人员分工及到案情况。
通过会见,律师发现:
詹某系受雇参与劳务,并非组织者、出资人或技术负责人;
涉案废水排入封闭矿坑池塘,是否扩散至外环境、是否造成实质严重污染,有待鉴定;
詹某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错态度诚恳;
家属已主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诺书》,愿意预缴赔偿金并承担全部环境修复费用。
三、律师行动:三份关键文书+主动赔偿策略
1. 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 案件报捕后,迅速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案件随后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核心论点包括:
法律定性存疑:废水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是否造成“严重污染后果”,需以鉴定意见为准;封闭池塘与外环境隔离,危害范围有限。
· 即使构罪,情节显著轻微:詹某系从犯,无任何获利,未主导犯罪实施
· 无社会危险性:认罪认罚、坦白、愿断绝与同案人员联系。
· 具备非羁押监管条件:家属愿担任保证人,且已签署生态赔偿承诺书,主动承担修复责任。
3. 同步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诺书》
律师指导家属与侦查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沟通,由詹某及其配偶共同签署承诺书,明确:
· 愿意承担涉案矿区池塘的全部污染治理费用;
· 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按评估结果全额赔偿;
· 如造成第三方损失(如农田、养殖),足额补偿;
· 愿意预缴赔偿金,体现认罪悔罪态度。
这一承诺书成为后续检察机关考量“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
四、案件结果:2025年8月成功取保候审
在律师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完整书面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詹某虽涉案,但无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侦查机关对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詹某于2025年8月顺利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取保期间,其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后续诉讼程序,并继续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
五、案件亮点与律师价值
1. 抓住“黄金37天”:律师在刑事拘留至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内,完成会见、调查、撰写文书、与两机关沟通,为取保奠定基础。
2. 主动修复赔偿,转化为情节考量:家属签署生态赔偿承诺书并愿意预缴款项,使司法机关确信当事人无再犯风险,大幅降低逮捕必要性。
3. 精准法律定性:对“污染范围”“危害后果”提出合理质疑,强调封闭池塘、未实际获利等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4. 兼顾人道与政策:最高检“少捕慎押”政策、家庭困难、见义勇为前科(当事人早年曾获见义勇为奖)等情理由被充分呈现,增强说服力。
六、律师提示
污染环境类犯罪往往涉案人数多、专业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家属在案发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切勿盲目等待。主动修复环境、积极赔偿、真诚认罪悔罪,往往能在侦查阶段争取到取保候审甚至不起诉的有利结果。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庭上的对抗”,更是“程序中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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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中,当事人詹某从被刑拘到成功取保,历时不到两个月。律师通过会见固定有利情节、撰写三份核心法律文书、推动家属主动赔偿,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最终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这不仅挽救了詹某个人,也避免了一个家庭因主要劳动力被羁押而陷入困境,同时最大限度配合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胡发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