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抒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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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王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抒婷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4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外人郑某主张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否成立。在判断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异议申请人所享有的权益以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权益等进行查明和比较,综合予以判断。经查,密山市不动产办证推进小组为尽快给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保障民生,将所掌握的该小区房屋产权信息情况予以公示(包括案涉车库)。某公司已取得案涉车库预售许可证,案涉车库在密山市办理产权证推进范围,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已交付使用。王某某对某某公司、李某国享有普通债权。而本案郑某作为买受人与靖裕公司在案涉车库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置业计划书,对购买车库的位置、面积进行了约定,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该车库,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非因郑某原因。故郑某对车库享有的权益应当优先于王某龙享有的普通债权。

综上所述,对郑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不得执行密山市车库。

本院作出(2021)黑03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行失效。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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