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情况:被上诉人(甲方)与上诉人(乙方)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成立公司后,将其持有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款为40,000元。乙方依约支付价款后,甲方却未按协议履行股权登记义务。
此后公司出现亏损,乙方提出退股,甲方通过微信同意乙方退股,并就退款日期达成约定。但退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以公司亏损为由拒绝退还股权转让款。
点评: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但是双方在签订上述转让协议时,公司还未设立,出让的股权并未真实存在,被上诉人设立公司时,仅登记为个人独资公司,未能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将 20%的股权实际出让,无法实现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公司20%股权的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
建议: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准备诉讼。需收集以下证据:
双方签订的合同,证明双方的合意及相关约定;
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证明甲方违约证据;
关于退股及退款约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因甲方违约造成其他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