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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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昌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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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由哪些构成

作者:赵晶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次举报


1、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的行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晶律师以诚待人、以信立世,具有多年司法机关从业经验,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执业道德品质,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金昌
  • 执业单位: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