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某XXXX分行诉XX某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确认XX500余万债权。案情如下:2018年9月30日,XX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在额度有效期内,实业公司可向XX申请使用500万元。同日,双方分别签订了两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XX向实业公司提供贷款500万元,两笔贷款期限均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同时约定了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XX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自2019年 6月24日起,借款人开始逾期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