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家庭房屋转让仲裁案件,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合同效力、赠与相关规定,以及《仲裁法》审理规则。《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权利人超时效主张债权丧失胜诉权;同时家庭成员签署的书面赠与约定,能够完整佐证房屋过户真实背景,推翻单纯买卖的片面主张;仲裁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足一方需承担败诉后果。
高龄老人甲作为卖方,与晚辈乙、儿媳丙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将自有住宅以 60 万元价格办理过户登记。多年后老人在其中一名子女操纵下,以 “买方未支付分文房款” 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主张全额收回房产,同时预交高额仲裁费、保全费。
我方接受乙、丙二人委托代理本案,预判对方仅持表面房屋转让合同,刻意隐瞒家庭内部赠与背景,庭前全面搜集、补充核心关键证据:全体子女共同签署《有关公证书的附带约定书》,书面一致确认房屋最终无偿赠与过户至乙名下,过户前提由乙父母长期照料老人、承担全部养老开支,所有子女自愿放弃房屋继承、分配权益;同步整理近二十年邻里证言、医院陪护记录、老人长期由乙方家庭照料的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彻底还原过户真实缘由并非普通有偿房屋买卖。
仲裁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仅凭房屋转让合同、过户单据主张未付房款、要求退房,未提交任何催款记录、欠款凭证,且债权自约定付款日起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我方律师结合提前备好的赠与家庭协议核心证据,分三层完整抗辩:
第一,案涉过户本质为家庭内部附赡养义务赠与,并非真实有偿商品房交易,全体子女书面约定明确房屋无偿给到乙方,不存在 60 万元房款支付义务;
第二,即便单看转让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距今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老人多年从未主张房款,债权丧失法律保护;
第三,案涉转让合同无任何逾期付款可退房、解除合同的条款,对方诉求无合同依据;同时举证老人长期由乙方一家贴身照料、承担养老医疗开销,操纵仲裁的子女极少尽赡养义务,其代理仲裁并非老人真实意愿。
对方当庭提交老人视频试图佐证诉求,但老人已近百岁、常年住院失能,双方视频陈述完全矛盾,仲裁庭无法核实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视频均不予采信。而我方提交的全体子女赠与书面协议客观真实,无任何瑕疵,成为本案定案核心关键依据。
仲裁委综合全部证据作出终局裁决,认定老人一方举证不足,且债权超诉讼时效,全盘驳回老人全部仲裁请求,两万余元仲裁费、保全费全部由老人自行承担。
本案给家庭房产过户人群重要提示:亲属间房屋赠与过户,务必留存全体家庭成员书面约定,避免多年后其他子女借买卖合同恶意主张房款、收回房屋;纠纷发生后,委托律师提前梳理家庭内部书面核心证据,可从根源推翻对方片面主张,实现全盘胜诉。
张鑫律师代理受让方后,庭前主动搜集、提交全体子女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还原家庭无偿过户真实背景,搭配赡养、邻里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结合诉讼时效、合同条款多重抗辩,仲裁委全部采信我方意见,彻底驳回对方退房、返还房产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无需返还房屋、无需支付所谓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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