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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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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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要求孕检合法吗?

作者:王诗梅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严女士应聘某公司财务主管岗位,入职通知却要求她提供HCG检查报告,用于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照做后发现自己已怀孕,但公司却以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其入职。严女士认为公司行为构成就业歧视,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公司辩称,入职通知系模板误用,并不清楚HCG为孕检项目,且岗位取消是出于公司发展需要。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行为违法,侵害了严女士的平等就业权,最终调解达成,公司赔偿严女士3万余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逐渐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有些企业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有些企业甚至要求女性求职者提供孕检报告,发现怀孕后就取消录用,这样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不合法。入职要求孕检这种做法属于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情形,人为造成就业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是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到offer后基于信赖,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的入职要约。此时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时,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平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招聘前,做好岗位设置规划,明确招录条件,谨防在性别、民族、户籍等方面就业歧视。招录中,也要做好信息披露、及时沟通与磋商。依法依规、诚信以待,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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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梅律师,联系电话:13397498665,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湘潭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191108414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