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永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海关商检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走私罪辩护律师邵永飞:身藏手机进境,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邵永飞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电信通讯 |996人看过

近期,海关查获多宗旅客身藏手机进境案。61720时许,身穿灰黑色上衣的香港女子叶某经拱北口岸粤澳直通车进境车道随车旅客验放厅进境,随身未携带任何行李,现场关员将其截查。经进一步查验,关员从其腰腹部处查获用透明胶带绑藏的“苹果”牌手机共计56台。当晚22时至24时,关员在拱北口岸进境旅检大厅连续查获香港旅客柯某,内地旅客黄某、肖某分别身藏手机26台、20台、20台进境,合计66台。

身藏手机进境无疑是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手机属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在身体上帮藏携带进境属于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构成走私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实施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货物并可以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根据逃税数额及具体走私情节可能有以下处理结果

1.逃税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规定逃税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行为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逃税数额未到10万元但行为人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以对行为人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例如在(2016)粤03刑初624号案件中被告人单某玲在2016年7月1日携带旧苹果手机裸机43台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006元。经查2016年3月8日单某玲藏带旧苹果手机36台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皇岗海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单某玲携带旧苹果手机44台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皇岗海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单某玲201671日藏带手机进境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逃税税额未到到10万元且不存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感谢阅读!

以上是北京走私罪辩护律师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