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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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邵永飞:走私犯罪与走私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者:邵永飞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834人看过


在上一篇文章《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与走私的根本区别》我们对走私行为进行了解读而走私犯罪是以走私行为为基础所构成的一系列类罪的统称我国刑法规定了12个走私相关罪名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下面规定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10个具体罪名;另外,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面规定了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2个具体罪名。

上述罪名中采用的均是简单罪状其表述为“走私……的……而未对走私的具体概念作出规定因此需要结合海关法关于走私的概念对何为走私犯罪进行认定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走私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详情参见《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与走私的根本区别》)该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则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走私犯罪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海关法由此可见走私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首先违反海关法相关规定,其次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结合海关法和刑法的规定可以概括出走私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结合我们在《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与走私的根本区别》一文中概括的认定走私行为需具备的2个条件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构成走私犯罪须具备3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走私主观故意

2.走私对象符合法律规定即须为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或者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3.数量或情节达到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

由于每个具体罪名可能涵盖很多犯罪对象,而不同犯罪对象构成犯罪的标准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走私罪名不同走私对象刑事追诉标准是不一样的以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根据《刑法》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均可以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追诉标准:第一种是自然人逃税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人民币、单位逃税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人民币;第二种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这种情况主要针对多次小额(蚂蚁搬家)走私的人肉带货者(行业内称为“水客”)。

走私犯罪通常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但除了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之外其他11个具体罪名的构成并不要求特定目的尤其是在共同走私中个别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与否以及多少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综上,走私犯罪是以具有走私故意为前提,以逃避海关监管为客观表现,对象必须是应当缴纳税款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并且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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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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