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走私毒品罪案件中发现,一些人员往往是出于自己吸食或者治病目的通过网络自境外购买少量大麻制品或者减肥药品、安眠药品等毒品,这些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的行为,但并不非以贩卖为目的,不具有使毒品流向社会、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为这类人员的犯罪情节轻微,从宽处理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或者适用定罪免刑的判决。
“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以走私毒品罪论处。在我国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毒品,邮寄这些药品或物质进出境均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实践中出现的不起诉和定罪免刑的案例则说明刑事司法并不是一层不变,对于行为人走私少量毒品用于吸食或者治疗疾病,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也存在不起诉或定罪免刑的可能性。
在行为人走私少量毒品用于吸食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参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在提请批捕阶段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争取给当事人做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例如锡检刑不诉〔2021〕1号、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深检刑不诉〔2020〕36号、深检刑不诉〔2020〕83号、深检刑不诉〔2020〕88号、台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22号、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等不起诉决定书均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而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则以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极少且仅用于治病、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沪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Z5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因其走私少量大麻入境,仅为自己吸食所用,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些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也应当争取法院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理由充分的话,法院也会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
例如,(2019)内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周某走私少量毒品主要用于自己吸食,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定罪免刑。(2018)湘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舒某逸以本人吸食为目的,走私少量成瘾性、毒害性较低的毒品大麻,案发后所走私进境的大麻均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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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