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罪名看似离很多普通人很远,其实在实践中除了简单粗暴的组织他人偷渡外,组织他人使用冒名、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或者组织他人以虚假事由骗取学习签证、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商贸签证进出境务工、出境赌博等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实际目的的行为,均可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在实践中,甚至组织他人以旅游或者商务为由办理签证出国相亲的行为,都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7年以上的重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7号)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邵永飞律师解读:
1.根据上述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领导、指挥、策划他人偷越国(边)境。二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认定第二种“组织”行为,必须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或者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组织”行为;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拉拢、引诱、介绍等方式。由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环节较多,参与人员情况复杂,对于拉拢、引诱、介绍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协助行为,不宜认定为“组织”行为。
2.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单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本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营利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素,实践中也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为实施走私、拐卖妇女、诈骗等犯罪活动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的行为。
4.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如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分别定罪判刑,实行并罚。
5.由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环节较多,参与人员情况复杂,同一人或者不同的人员可能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此时不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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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