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入律师行业,主办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
近日,黄岛海关查获12吨未经处理人发,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该批货物申报品名为“经梳理清洗加工的人发”,实际为用不同颜色尼龙绳杂乱捆扎的未经处理人发。现场查验关员介绍,这些人发未按照发梢和发根顺序整理,外表及内部清晰可见碎屑、绒絮、杂草等异物,且带有明显刺鼻性气味。
下一步处置情况,新闻中只说了“海关已暂扣货物,待进一步处理。”
围观吃瓜的朋友们看到这里,想必一脸懵:进一步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
俗话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何处理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的,且听邵律师一一道来。
1.头发是否允许进口?
头发能否进口,要看其是否符合进口的标准。根据税则,经梳理、稀疏、脱色或者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是允许进口的,最惠国关税率8%,普通关税率100%,是允许进口的。而未经加工的人发(无论是否洗涤)和废人发均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明确列明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是禁止进口的。
2.申报品名与实际货物不符,是否构成走私?
从新闻中我们看到,货物申报品名为“经梳理清洗加工的人发”,也就是申报的是允许进口的人发,而实际货物为“用不同颜色尼龙绳杂乱捆扎的未经处理人发”,也就是我国按照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管理的未经加工的人发。那么,申报的品名与实际货物不符,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呢?答案是不一定。是否构成走私除了要求客观上存在伪报、瞒报、夹带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外,还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也即走私故意。如果行为人知道货物的真实状态,而故意申报虚假的品名想蒙混过关,那么就涉嫌走私废物罪。如果行为人想进口的货物本来是“经梳理清洗加工的人发”,但由于卖方装错货或者欺诈等原因导致实际货物为固体废物,由于行为人对固体废物不明知,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因此其是不构成走私的。如(2017)陕01刑初155号案例中,虽然法院认定进口的最后一票货物是废人发,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但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存在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人发的主观故意,而最终宣告全案无罪。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欺诈买方的事情并不罕见。如前几日,老港海关接受申报进口的100吨“铜原矿”,合同中约定货物铜含量为23%。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表面光滑,而没有普通铜矿石的铜锈。经取样送检,该货物实际铜含量仅为0.08%,与合同中申报的23%相差甚远。经鉴定为“天然脉石”,是没有冶炼价值的普通石头。在该情事中卖方就涉嫌欺诈。
3.走私进口脏人发构成什么罪?
如前所述,如果行为人明知货物的真实状态,而伪报货物品名进口脏人发,行为人就涉嫌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走私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数量达到5吨,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25吨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闻中,脏人发达到12吨,显然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因走私废头发而被判处走私废物罪的案例,如(2014)东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案件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就因为走私废头发而被追究走私废物罪的刑事责任。
感谢阅读!
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对低报价格走私、跨境电商走私、代购走私、绕关走私、夹藏夹带走私、瞒报走私、伪报走私等各种走私模式均有深入研究,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